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進一步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的通知
延州政辦函〔2022〕17號
州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通過“規”字文種代字標明行政規范性文件屬性,對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嚴格規范性文件制發程序具有重要意義。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8〕3號)、《吉林省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的通知》(吉政辦函〔2022〕81號)有關規定,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登記
行政規范性文件經制定機關集體研究討論并審議通過或批準后,由制定機關辦公機構統一登記。制定機關辦公機構要建立規范性文件登記簿,及時準確做好登記工作。
二、統一編號
行政規范性文件使用專用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由行政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其中行政機關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區域代字、機關代字、文種代字組成,文種代字統一使用“規”字(通告、公告等無文號的規范性文件除外)。行政規范性文件編號為“××規〔2×××〕××號”。
三、統一印發
行政規范性文件印發后應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委辦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實行“三統一”制度。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仍按原發文字號歸類管理,重新修訂或制發時,必須使用專用發文字號進行編號管理。
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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