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延邊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延州政發(fā)〔2022〕14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延邊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延邊州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延邊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推動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維護社會消防安全形勢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吉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關于深化消防執(zhí)法改革的意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延邊州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火災事故的調查和責任處理。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事故調查。
第二章 調查范圍和管轄權限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應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的火災;
(二)直接財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火災;
(三)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賓館、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學校、醫(yī)院、養(yǎng)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通信和交通樞紐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發(fā)生的引起群眾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火災;
(四)重大活動、重要節(jié)日等重要時間節(jié)點發(fā)生的引發(fā)重大輿情的火災;
(五)符合消防“兩案”立案標準的火災;
(六)其它社會影響較大,州、縣(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火災。
第五條 發(fā)生火災后,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是否屬于火災事故進行分析預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規(guī)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范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導致火災,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在生產經營中發(fā)生爆炸事故引發(fā)火災的;
(三)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火災的;
(四)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火災的;
(五)鐵路、港航、民航、國有林區(qū)等特殊管轄場所發(fā)生火災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符合本規(guī)定第四條所列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較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由延邊州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重大和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由火災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前款規(guī)定的由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一般火災事故,必要時,州人民政府可以提級調查。
第三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七條 發(fā)生本規(guī)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火災事故的,根據事故等級,具有管轄權的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發(fā)生之日起2日以內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本級人民政府應及時批復,并指定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領導或者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 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火災事故調查組一般由火災發(fā)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與火災事故相關的部門、工會等派人組成,可以聘請有關領域專家參與調查。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fā)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違紀、違法、犯罪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建議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組織帶領事故調查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明確調查方向,確定調查重點,確定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應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以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督促、協(xié)調各小組工作,按計劃開展調查工作;
(四)協(xié)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xié)商無法達成統(tǒng)一意見的,調查組組長可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代表事故調查組作出結論性意見,也可根據需要,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五)審定簽發(fā)向本級人民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及對外發(fā)布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
調查組成員應當維護組長權威,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不得隱匿本部門已掌握或應該掌握的相關證據。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驗,搜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fā)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tǒng)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組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業(yè)務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和發(fā)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yè)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 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fā)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jiān)管部門執(zhí)法監(jiān)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五)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管理組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管理組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工會和相關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后期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籌備事故調查組成立、召開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
(二)負責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tǒng)一報送和處置,對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xié)調,完成后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xié)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四)負責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
(五)負責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
(六)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合組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由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落實調查人員回避原則,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系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四章 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
第十七條 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鑒定等環(huán)節(jié)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做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 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fā)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huán)節(jié),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
第十九條 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實,依法依規(guī)確定事故性質,分析認定是否屬于消防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條 圍繞火災發(fā)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紀違法的行為,分析厘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fā)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二)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驗收和監(jiān)理等環(huán)節(jié),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審查和驗收,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jiān)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fā)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
(三)調查消防技術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環(huán)節(jié),查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具備從業(yè)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行為,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yè)資格證書、注冊證、執(zhí)業(yè)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主體責任。
(四)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fā)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fā)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huán)節(jié),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fā)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huán)節(jié)的主體責任。
(五)調查消防救援機構及政府部門監(jiān)管責任。調查轄區(qū)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和滅火救援行動開展情況,是否存在消防監(jiān)督執(zhí)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滅火救援行動是否有需要改進之處;查實屬地政府、有關行業(yè)、部門、單位及基層組織等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jiān)管職責落實情況。
第五章 調查結案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以內完成事故調查,情況復雜疑難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等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二十二條 調查結束后,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引言。火災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有關單位概況。起火單位成立時間、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經營范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起火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有關單位概況;
(三)事故發(fā)生及處置情況。事故發(fā)生經過以及事故報告、救援及政府應急處置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事故性質。火災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火災事故的性質;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根據調查情況,對火災事故相關責任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責任追究處理的初步意見;
(六)整改措施建議。結合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調查中發(fā)現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負有消防安全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事故責任單位等存在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huán)節(jié),舉一反三,提出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的措施。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附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以內進行結案審查并按規(guī)定程序批復。結案批復中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責成相關單位按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理。
批復主送火災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抄送事故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fā)生單位,通報有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
較大火災事故結案批復應明確結案一年以內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按照結案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等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復之日起3個月以內,將處理結果報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二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文件、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文件、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鑒定報告等裝訂歸檔。
第六章 信息通報和整改評估
第二十六條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由火災事故調查牽頭部門按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并根據責任單位隸屬情況,及時向屬地人民政府、本級相關行業(yè)系統(tǒng)通報火災概況以及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fā)生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較大火災事故批復結案后一年以內,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請成立整改評估組,對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整改評估組工作結束后,整改評估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并抄報消防救援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組織整改評估的牽頭部門下發(fā)督辦函;對逾期仍未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以通報并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上位法或施行期間上級機關針對消防安全出臺新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所規(guī)定的內容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州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火災事故等級標準
(一)一般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二)較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三)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四)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事故。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當事人”,是指與火災發(fā)生、蔓延和損失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二)本規(guī)定中未注明工作日的期限,含法定節(jié)假日。
(三)本規(guī)定所稱的“以上”“以內”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