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延邊州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延州政辦發〔2022〕22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延邊州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邊州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吉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國家財產、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本辦法所稱的消防安全責任包括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政府及其部門除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責任外,還應落實相應的主體責任。法律、法規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干部分管消防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投訴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權利。
第七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追責堅持實事求是,處分有據,追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在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同時,應當積極糾正錯誤,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者盡量減少不良后果的發生。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為主任的消防救援委員會,推動消防救援委員會辦公室實體化運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消防救援委員會牽頭負責消防工作協調、調度、部署,推動全面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九條 縣(市)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建立完善基層火災隱患查處、移送、督辦、整改等機制,實現“閉環”管理。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組織有關部門解決老舊建筑、老城區、城中村、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等火災隱患集中區域的消防安全問題。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結合“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同步落實消防安全要求。成立消防工作站,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承擔本級消防救援委員會日常工作職責和消防救援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將防火安全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群眾自防自救能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安排資金用于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消防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經費支出。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其他政府負責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批準的部門“三定”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賦予的職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履行好消防工作職責。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將消防安全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承擔起消防安全管理的職責,制定實施有利于消防安全的標準規范、政策措施,指導、檢查和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火災風險防范;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及主管行業發展規劃和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對消防安全工作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和考評。
(三)組織制定本部門及主管行業消防安全工作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在主管行業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四)督促主管行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明確薄弱環節和管理重點,部署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本部門及主管行業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火災事故責任追究等工作。
(七)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許可,并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八)對本部門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承擔消防安全領導責任。
(九)積極推廣采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提高火災防范水平。
(十)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除履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按照職責范圍做好行業領域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以及發現本行政區域存在的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管轄權限依法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本級消防救援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消防救援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三)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督促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查處《消防法》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管轄權限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按照職權整治不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程序的違法行為。依法對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修裝飾工程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消防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五)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指導相關消防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在項目管理和規劃制定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政策和規定。按照延邊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合推進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六)教育部門按照管轄權限指導、督促加強各類學校(含幼兒園)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推進中小學校、幼兒園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負責直屬院校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加強實驗室、實訓實習期間和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納入學校教育規劃,指導、監督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普及消防安全知識。統編優化消防安全教材,將消防知識學習和技能訓練納入學生軍訓安排,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師資力量培訓。
(七)科技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和年度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督促科學研究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并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中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內容。
(九)宗教事務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指導大型宗教活動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督促落實相應的火災防范措施。將消防安全納入宗教教職人員教育培訓內容統籌安排。
(十)民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推動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一)司法行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及時審查有關消防安全的法規、規章草案,開展消防法規的實施效果評估。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檢查指導相關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情況。負責指導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財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健全、執行、落實支持消防工作的財稅政策和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規定,完善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機制。按規定將應由本級政府承擔的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業務經費按時足額撥付。
(十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工作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評價內容。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消防救援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在火災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十四)公務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
(十五)自然資源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對消防專項規劃進行審查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各地在編制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更新規劃中要統籌考慮公共消防設施布局,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十六)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參與、協調、指導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對特殊滅火救援現場的空氣監測,為滅火救援指揮提供決策依據。參與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指導、督促職責范圍內系統和直屬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十七)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十八)水利部門按照管轄權限指導、督促水利工程相關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將消防水源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及時將重大災害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為滅火救援指揮提供決策依據,配合消防救援部門開展洪澇災害搶險救援工作。
(十九)農業農村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農業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安全納入農業和農村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指導、督促農村生產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指導督促農村人員密集場所做好火災風險防范和火災隱患整改。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農村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二十)鄉村振興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鄉村振興發展戰略統籌部署。在實施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各項政策措施中,要充分考慮將消防安全作為重要內容,積極預防因災致貧,因災返貧。
(二十一)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主管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流通企業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十二)文化和旅游部門按照管轄權限依法對文化市場和旅游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文物管理機構、劇院、娛樂場所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落實火災風險防范措施。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承辦的大型文化娛樂、旅游、演藝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管轄權限指導、督促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衛生健康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衛生系統消防安全工作。負責直屬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強醫療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設,督促系統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傳。協助消防救援部門做好火災事故和應急救援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二十四)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管轄權限指導、督促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落實火災風險防范措施。開展職責范圍內系統和直屬單位從業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工作。
(二十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管轄權限督促國有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消防安全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督促所監管國有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主體責任,將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內容。
(二十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消防安全檢查、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消防安全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市場主體。負責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加強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等電氣產品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管,查處電動自行車違規改裝問題。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滿足有關消防安全要求。定期將負責審批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
(二十七)廣電部門按照管轄權限指導、督促廣播影視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制作、播出消防安全節目,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重大宣傳活動和公益消防安全教育,對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八)體育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承辦的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要求,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情況,督促落實火災風險防范措施。
(二十九)畜牧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主管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監督畜禽養殖和屠宰行業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各項防范措施,消除各類火災隱患。
(三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管理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在實施“數字吉林”建設時,統籌推進消防大數據、智慧消防建設,指導協調行業部門推動消防工作數據的匯聚、共享。將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機制納入全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統籌推進。
(三十一)新聞出版部門負責主辦、承辦的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督促新聞出版單位、印刷發行單位做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按照管轄權限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并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三十三)電力管理部門按照管轄權限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指導和監督電力行業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三十四)燃氣管理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燃氣企業加強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燃氣經營單位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發生燃氣安全引發的火災爆炸事故時,負責配合消防救援部門做好相關技術處置工作。
(三十五)人防部門按照管轄權限指導、監督國有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國有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對國有公共人防工程出租經營過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三十六)氣象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建立健全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及時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等信息,為消防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三十七)糧食儲備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承擔國家物資儲備承儲單位的消防監管責任。
(三十八)林草部門按照管轄權限依法履行監管范圍內林業、草原系統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參加有關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九)鐵路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鐵路系統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鐵路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十)民航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民航行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用機場建設和運行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十一)郵政管理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郵政行業消防安全管理。依法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情況,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十二)文物部門按照管轄權限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文物和博物館消防安全檢查、督查工作。督促文物建筑加強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設。協同相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消防安全管理。
(四十三)工會按照管轄權限參與職工消防培訓和教育工作。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監督和火災隱患排查,參與落實職工崗位消防責任,推進群防群治。
(四十四)地震部門按照管轄權限及時將重大災害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
(四十五)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按照管轄權限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銀行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功能。
(四十六)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管轄權限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開展公益性消防宣傳。通信管理部門按照管轄權限指導通信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優先保障滅火救援指揮專線建設并確保暢通。
(四十七)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維護管理責任,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拆除、遷移、關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符合消防規劃,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當書面征求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其他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或本部門、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職責。商業區、旅游區、開發區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集中區域,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區域聯防組織。
第十七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在一般單位的法定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月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防毒面具、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參考依據。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從事生產加工、銷售、餐飲、休閑娛樂、住宿服務等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加強生產經營場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以及倉儲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保證疏散通道暢通,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明確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由物業服務人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并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制定并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占用。
(四)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五)加強公共區域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管理。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室外公共區域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設施。
(六)組織建立微型消防站,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八)落實消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二十一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主體不明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住宅物業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應當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圖紙審查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消防責任落實
第二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對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由州級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政府和州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業、本系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本單位內部年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五條 頻繁發生火災、火災社會影響較大或未按要求完成火災隱患整改任務的地區或行業部門,由州消防救援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消防救援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或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分別約談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下級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提醒、告誡、督辦,就有關消防安全問題共同分析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州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其他火災事故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火災事故調查的同時,倒查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的責任。對嚴重違法失信的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嚴格追究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伍。具體標準由消防救援部門確定。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是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