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的通知
延州政規〔2023〕1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業經州人民政府16屆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州行政區域內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傳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是指《吉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管理若干規定》第三條中所包含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是指易遭受暴雨(雪)、寒潮、大風、臺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連陰雨、大霧和霾等氣象災害影響,并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或者發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四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的種類、強度、發生時間、持續時間、發展趨勢、影響區域、防御指南;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名稱和圖標,預警信息級別;
(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單位名稱、發布時間。
第五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發布、預警聯動、快速傳播的工作機制,實現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準確、無償發布與傳播。
第六條 州和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州和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制作與發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地震)、教育、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組織開展預警信息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氣象、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水利、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聯合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系統,并將所需運行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屬地化管理,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
第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應當根據天氣變化,嚴格按照發布權限和業務流程,及時、準確、統一向社會發布、升級、更新或解除預警信號,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防災減災機構報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眾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州和縣(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公共氣象服務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提醒公眾聽取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打擊預警信息謠言。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電信及新媒體等信息傳播機構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二)標明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氣象臺的名稱和發布時間;
(三)使用漢、朝標準語言傳播;
(四)及時、準確、完整傳播。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電信等信息傳播機構,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播發。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應當在15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
第十三條 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信息傳播機構應當通過下列方式發布:
(一)電視采用滾動字幕,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用掛角、加開視頻窗口,必要時中斷其他節目等方式播發;
(二)手機短信、微信全網發布;
(三)電臺滾動發布;
(四)網站在顯著位置發布;
(五)電子顯示屏滾動發布;
(六)其他可以強化的預警方式。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電信及新媒體等信息傳播機構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拒絕、擅自停止或拖延發布預警信息;
(二)擅自更改、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
(三)傳播虛假、過時和其他誤導公眾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四)其他有關違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災害防御、救助等有關部門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六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度,設置接收終端,按照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學校、社區、醫院、賓館、商場、機場、車站、高速公路、旅游景點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利用電子顯示屏或其他設施,及時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預警大喇叭等途徑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傳播。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工作。對于居住分散、處于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盲區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有效的方式告知。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不得占用和干擾傳播預警信息的無線電頻率。
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復,維護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行為。
第十九條 因氣象災害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制作并按照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并參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傳播。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州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