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延邊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延州政發〔2022〕7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延邊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延邊州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邊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推動“生態立州”戰略實施,統籌河道生態環境保護與砂石開發利用,提高全州河道采砂管理水平,依法科學有序管控河道采砂行為,維護河勢穩定,保障行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江河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現就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法治思想和視察吉林時的重要講話重要批示精神,實施“生態立州”戰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著力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構建全州河道采砂長效管理機制,保持河道有序可控,維護河湖健康生命。提高“水美鄉村”建設水平,推動鄉村振興發展,在“爭當生態強省排頭兵”中打好水環境基礎,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延邊貢獻水利力量。
(二)工作目標。科學統籌河道生態環境保護與砂石開發利用,兼顧全州砂石市場需求,增加縣(市)財政收入,增加生態保護發展投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州河道采砂管理趨向科學,經營模式趨向規范有序,滿足市場供需,形成河湖保護與發展投入機制,為全州河道砂石永續保護和開發利用奠定堅實基礎。
(三)主要任務。嚴格河道采砂管理,集約利用砂石資源,保證防洪安全,強化縣(市)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責任,構建屬地負責、部門協同、源頭治理、全域覆蓋的長效機制,實現河道采砂由無序向有序轉變、采砂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全面提升我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則
(四)堅持保護優先。立足我州砂石資源稟賦,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國土安全優先、防洪安全優先”三條紅線,做到強化生態保護與河道治理相結合。
(五)堅持依法管控。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實行嚴格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不斷強化管理、規范采砂行為,做到規范開采與全面清理非法開采相結合。
(六)堅持屬地管理。各縣(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落實屬地責任,堅持以“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權利與責任相結合。
(七)堅持科學管理。強化河道采砂規劃剛性約束,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樹牢全域規劃理念,堅持以規劃、計劃為準繩,做到開采數量與開采方式雙控相結合。
三、管理職責
(八)州級職責。州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吉林省水利廳關于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有關規定》(吉水河務〔2018〕172號),嚴格審查采砂規劃,審核采砂計劃;負責全州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跨縣(市)邊界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九)縣(市)級職責。縣(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河道采砂的管理,建立組織領導架構;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屬地原則,分段、分片負責本縣(市)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開采計劃,實施采砂許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負責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工作要求
(十)加強組織領導。河道采砂管理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縣)市人民政府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加強對轄區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統籌監管,調節砂石供需,協調處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十一)落實部門職責。水利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重點河段、重點水域實行重點監控,依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采砂行為;堅持守河有責、守河擔責、守河盡責,切實承擔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職責;財政、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應急、林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采、運、銷”三個關鍵環節和“采砂業主、采砂機械、堆砂場”三個關鍵要素的監管,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執行河道采砂收支兩條線,各縣(市)應逐步建立河道采砂收入與保護發展投入正向增長機制,對河道采砂保護與開發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正向激勵。河道采砂管理保護及規劃編制經費應納入縣(市)財政預算。
(十二)依法編制采砂規劃。采砂規劃是河道采砂管理的根本依據,是規范河道采砂活動的基礎要件。各縣(市)應當堅持“保護生態、有序開采、確保安全、兼顧景觀”的原則編制采砂規劃。河道采砂規劃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劃定禁采區和禁采期,并公開發布。
(十三)科學制定年度采砂計劃。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前編制完成河道采砂年度開采計劃,經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根據規劃針對每條河流、每個擬可采區明確具體開采位置、范圍、時段、控制總量,對采砂機械開采能力及開采作業方式等提出限定性要求,對需借用堤頂作為砂石運輸路線的,須對占用堤防做出維修養護方案。
(十四)嚴格采砂許可審批。河道砂石資源為國家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開采。河道采砂許可應以批復的采砂規劃、年度采砂計劃為依據。對未納入采砂規劃和計劃、現場管理責任人不到位、日常監管措施不到位、無可采區實施方案、堆砂場設置方案及河道修復方案的不得許可。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探索推行科學合理的開采方式,推廣砂石資源評估拍賣模式。禁止以河道整治、疏浚為名非法采砂,依法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產生的砂石屬國家所有,不得在市場經營銷售。確需經營銷售的,按經營性采砂管理,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經營管理。
(十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許可、誰監管”原則,加強河道采砂事中、事后監管。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河道采砂監督巡查制度,堅持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加強對“采、運、堆”全過程的監管。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問題多發區域和重要時段加大巡查頻次。強化對禁采區和禁采期的巡查監管,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杜絕以整改代替處罰、以處罰代替監管現象。
(十六)發揮河湖長制作用。河道采砂管理成效納入河湖長制考核,建立河湖長掛帥、水利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同、社會監督的聯動機制,形成河道采砂監管合力。統籌有關部門力量,建立定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制度。發揮“河湖警長”及“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作用,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有效銜接,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通過開展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將掃黑除惡與行業亂象整治,貫穿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及時移交問題線索,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后續調查取證和查處工作。
(十七)強化輿論宣傳。采取多種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多視角廣泛開展河道采砂管理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學法、知法、守法意識。發揮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加強河道采砂管理,打擊違法行為。設立曝光臺,主動曝光違法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懾。州和縣(市)應當設立河道非法采砂舉報監督電話,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十八)加強隊伍建設。加強河道采砂管理隊伍建設,建立人才隊伍教育培訓機制,充實采砂管理人員和執法隊伍。相對固定河道采砂管理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3人。落實河道采砂監管和執法力量,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落實必要的執法經費。強化廉政風險防控和作風建設,按照風清氣正、業務過硬、執法嚴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誠、干凈、有擔當的河道采砂監管和執法隊伍。強化河道采砂監管手段,充分利用省級視頻監控平臺,加強對開采點位和存料場地的全程監管;積極運用衛星遙感技術、無人機、GPS定位、河湖遙感督查APP、視頻監控等現代信息技術,豐富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能和精準度。
(十九)嚴肅問責考核。將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納入州對縣(市)人民政府績效考核(河湖長制考核)、縣(市)對鄉鎮人民政府績效考核,制定考核實施辦法,強化結果運用,將其作為縣(市)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河道采砂監管中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致使河道非法采砂問題突出的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問責追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