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延邊州開展鄉村產業項目點狀供地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延州政辦發〔2023〕4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相關部門:
《延邊州開展鄉村產業項目點狀供地工作實施意見》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邊州開展鄉村產業項目點狀供地工作實施意見
為全面推進鄉村產業振興,保障鄉村產業項目點狀供地政策落地實施,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點狀供地是指在城鎮開發邊界外,實施鄉村產業項目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確需使用零星、分散建設用地,結合項目區地塊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建(構)筑物占地面積、配套設施等點狀布局,按照“建多少、轉多少、供多少”的原則進行點狀報批和點狀供應的項目用地方式。
(一)實行數量和面積控制
各縣(市)原則上每年可新增實施不超過2個點狀供地項目。確因鄉村振興產業發展需要增加實施點狀供地的,應報州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明年起,將根據上級政策及各縣(市)實施情況動態調整點狀供地項目數量。單個項目使用建設用地面積不超過3公頃。嚴禁對列入負面清單的項目類型實施供地。
(二)科學開展評估論證
鄉村產業項目需實施點狀供地的,由屬地鄉鎮政府向所在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項目用地申請,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會同發改、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鄉村振興、文化廣電旅游、林業等部門(視項目情況增減)對擬實施點狀供地的項目范圍進行實地踏勘和綜合評估論證。
(三)嚴格審批流程
符合實施點狀供地條件的項目,由縣(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項目屬地鄉鎮政府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審查通過后,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實施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實施安排情況、涉及土地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以及土地擬供應、使用情況、實施保障措施、綜合效益分析。點狀供地項目根據實施方案,按批次項目一次性報批項目區內的土地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依據審批權限,報省、州政府批準。
二、具體措施
(四)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理保障用地指標
1.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產業項目用地審批的法定依據。規劃批準前的過渡期,用地審批主要依據“三區三線”劃定成果,并做好與在編國土空間規劃的有效銜接;規劃批準后,要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不得突破規劃確定的剛性要求。
2.規劃編制要系統考慮各類產業項目規模、布局和用地方式。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要重點明確規模和分布區域,鄉鎮國土空間規劃重點明確布局和用地方式(成片開發土地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村莊規劃重點明確用地條件。
3.根據不同產業的類型進行合理布局。規模較大、工業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設施成本高的產業項目要進產業園區;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加工產業,要向城鎮開發邊界內集聚;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的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產業,原則上應集中布局村莊建設邊界內;對選址確有特殊要求的產業項目,可在城鎮開發邊界和村莊建設邊界外布局,但要嚴格控制規模。
4.加強規劃銜接。按照多規合一的要求,做好與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發改、工信等相關部門專項規劃的有效銜接,把相關項目需求納入規劃,統一落到國土空間“一張圖”上,確保空間唯一性。
5.合理確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各縣(市)要參照州自然資源局2019年下達的預分解指標,合理確定規劃期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層層分解下達,將不少于10%的新增建設指標,用于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
6.統籌做好規劃管理。一是預留指標,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將用地指標分解到各鄉鎮,各鄉鎮再將用地指標分解到各村。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在編制過程中,從增量和騰挪出來的存量指標中拿出5%作為機動指標,不進行空間落位,可在村莊建設邊界外使用,用于保障點狀供地。鄉鎮預留的機動指標規模不得超過該鄉鎮增量和騰挪出來存量指標的5%,鎮區和各村預留指標加和不得超出鄉鎮預留指標。二是用途留白,對暫時難以確定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可在規劃中暫不明確用地性質。三是項目批準后,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要按照有關要求及時更新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數據庫,并納入“一張圖”系統。
(五)規范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1.保障建設用地指標。各縣(市)應將鄉村振興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劃重點保障,通過“增存掛鉤”置換的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保障鄉村產業項目用地需求。
2.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進出平衡。點狀供地項目應充分利用現有地形地貌和資源條件,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以及閑置、低效、廢棄的集體建設用地,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涉及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嚴格落實占補平衡;涉及耕地轉出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按照相關規定落實“進出平衡”。
3.項目實行分類審批管理。點狀供地項目區內的建設用地原則上按建筑物落地面積垂直開發;未納入建設用地開發范圍的,可以作為生態保留地合理利用,按原用途管理。點狀供地項目應當根據實際用地需求,采取四種方式實行分類審批管理。審批管理的具體類型如下:一是征轉合一。項目單位申請使用新增國有土地的,依法辦理土地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手續,按國有建設用地管理。二是只轉不征。項目單位申請使用集體土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手續,按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三是只征不轉。在堅持公共利益屬性、尊重農民意愿、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用地范圍及規模的前提下,項目區內的生態保留用地可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按照國有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管理。四是不征不轉。點狀供地項目用地不改變原地類的,可以由項目開發主體與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明確種植、養殖、管護、修復和經營等關系,不需要辦理征轉手續按原用途或現用途管理。
(六)優化土地供應程序
1.點狀供地項目用地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方式供應。
2.對于長期租賃,實行掛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結束時只有一個申請人符合競買資格和競得條件的,直接確定其為競得人;申請人多于一個的,通過競價確定競得人。
3.對于先租后讓,租賃和出讓一并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明晰租賃期限、租賃轉出讓的條件,以及租賃階段解除合同時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一并向社會公告。參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確定競得人,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期屆滿符合轉出讓條件后,與土地使用者直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4.對于彈性年期出讓,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部門規章和操作規范實施。
(七)做好項目產權管理和登記發證工作
1.點狀供地項目開發主體可按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所有權等不動產登記。土地使用權以宗地為單元登記,并核發不動產權證。
2.明確登記發證方式。點狀用地為單個地塊供地的,以地塊為宗地進行登記發證;點狀用地為多個地塊組合供地的,可按項目內各地塊的不同規劃用途或產權管理需要,核發一宗地一證書或多宗地一證書。核發多宗地一證書的,以各地塊為宗地,將多宗地整體一次性申請不動產登記,分別進行登記發證,共性材料只需提交一次。
3.明確分割轉讓限制。點狀供地項目產權原則上應整體持有,除法律法規、土地劃撥決定書及出讓合同明確規定或約定以外,不得為點狀供地項目區內的建設用地辦理分割轉讓或抵押登記。點狀供地項目辦理供地手續時,應當對分割轉讓及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確,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中附記“該不動產屬于點狀供地項目,不得單獨按宗轉讓或抵押”。
三、組織保障
(八)明確部門職責加強項目實施管理
1.鄉鎮政府負責點狀供地項目申請,開展供后巡查,監管轄區范圍內用地供后建設情況;縣(市)政府負責審定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點狀供地項目申報、實施及竣工驗收工作。
2.縣(市)發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鄉村振興、林業草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推進點狀供地實施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發改部門:負責項目立項、項目準入條件等事項的審核;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牽頭會同發改、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旅游、鄉村振興、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對擬實施點狀供地的項目范圍進行實地踏勘和綜合評估論證、開展聯合審查;按規定辦理規劃、用地等手續;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負責點狀供地項目的不動產初始登記及變更登記。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指導和監督環保設施的落實;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監管工作;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
水利部門:負責涉水項目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審核;監管防洪、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
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對涉農點狀供地項目提出鄉村產業類別的意見,指導鎮級人民政府開展涉農點狀供地項目申報工作;對點狀供地項目涉農設施建設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管;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
文化廣電旅游部門:負責文旅類點狀供地項目的認定,指導鄉鎮政府開展文旅類點狀供地項目申報工作;對點狀供地項目涉及旅游設施建設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管;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
林業草原部門:負責項目的占用林地保障工作,指導森林生態提升工作。
(九)嚴格項目用地監督管理
1.明確項目依據。擬實施點狀供地的鄉村產業項目,須有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或鄉村振興部門的支持意見,并依法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項目開發主體方可申請使用建設用地。
2.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組織相關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實行全要素、全過程的動態聯合監管。嚴禁對超出點狀供地實施范圍項目進行供地,嚴禁對負面清單項目進行供地,采取措施防止項目用地出現批而未供和閑置低效問題,堅決遏制違法建設“大棚房”及別墅類項目,對項目區內出現的亂占耕地建房、挖湖造景等“違建”“違占”問題和改變用途、非法轉讓等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3.落實退出機制。點狀供地項目未按項目實施方案開發建設的,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土地劃撥決定書及出讓合同的規定或約定進行處理處置、收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土地使用權或主張違約責任。
4.實行定期上報制度。各縣(市)政府應當定期將屬地點狀供地年度實施情況報送州自然資源局。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中將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要求以及我州實際情況做出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