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延邊州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延邊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延州政發〔2014〕5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關委辦局:
現將《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延邊州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根據《吉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州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環節。
第三條 州科學技術獎分為三類:
(一)州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二、三等獎三個等級;
(二)州技術發明獎,設一、二、三等獎三個等級;
(三)州科技成果轉化優秀組織獎。
第四條 州科學技術獎的主辦部門為州科技行政部門。
第五條 州政府設立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由州科技行政部門提出,報州政府批準。
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在州科技行政部門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州科學技術獎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州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技成果,推動我州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取得顯著成效、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和軟科學研究,經過實踐檢驗,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 州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并具有發明專利;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八條 州科技成果轉化優秀組織獎授予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依托科技創新引領與支撐經濟與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下列優秀組織者與管理者:
(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組織轉化的科技成果填補我州戰略性新興產業空白的;
(三)通過組織自主創新的科技成果轉化,創造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
(四)在組織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引進了戰略投資者,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五)在科技合作過程中引進了國內領先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或技術,并實施產業化或技術應用效果顯著的;
(六)通過組織科技成果轉化,促進企業具備上市條件的。
第九條 州科學技術獎由公民個人或者組織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向推薦單位申報。
第十條 各縣(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門、州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延吉高新區、琿春經合區、延邊大學、州直各科研院所、省直駐延單位為州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單位。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推薦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州科學技術獎:
(一)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科學技術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有爭議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第十三條 州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十四條 州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與當年申報獎勵或者與申報獎勵的組織或者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州科技行政部門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的,按照學科(專業)在州科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并提出擬授獎的科技成果建議名單。
第十六條 州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將擬授獎的科技成果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州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向州科技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八條 州科技行政部門對于異議應當進行核查,并在公示結束之日起15日內,將核查情況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同時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處理建議。獎勵委員會應當對異議處理建議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擬授獎的科技成果建議名單進行審議,提出授獎建議,并按有關規定程序,報州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州科學技術獎由州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 州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數額由州政府確定和調整,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由州財政列支。
第二十二條 州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有關資料應存入本人檔案。州科技行政部門應積極推薦獲得州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參加國家和省科學技術獎評選。
第二十三條 剽竊、侵奪他人發現、發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州科學技術獎的,由州科技行政部門報州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并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州科學技術獎的,由州科技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二十五條 參與州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