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邊州委辦公室 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延邊州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
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辦發〔2023〕15號
各縣、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室,州政府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
《延邊州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實施方案》已經州委、州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延邊州委辦公室
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邊州規范村級組織
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2〕28號)和《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辦發〔2023〕13號,以下簡稱省《若干措施》)精神,健全完善基層減負常態化機制,進一步激勵村級組織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中擔當實干、奮發作為,不斷提高基層治理水平、提升基層治理效能,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為本、權責明晰、機制優化、精簡高效、規范管理、依規便民”原則,以增強村黨組織領導的村級組織體系整體效能為主線,以為村級組織和村干部松綁減負為目標,深化拓展基層減負工作成果,進一步明晰規范各類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推動黨政機構、群團組織(以下簡稱“黨政群機構”)工作思路和作風務實轉變,推動村級組織減負工作取得扎實成效,村黨組織領導的村級組織體系整體戰斗力明顯增強,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更加堅實的組織保證。
二、主要任務
(一)切實減輕村級組織工作事務負擔
1.明確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村級組織包括村黨組織、村民自治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組織和其他村級經濟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村民群眾的橋梁紐帶,也是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力量。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包括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路線和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各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加強村黨組織及其領導的村級組織自身建設,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實行村民自治,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維護村民群眾合法權益,開展村級社會治理,提供村級綜合服務等。縣(市)黨委和政府依法依規明確黨政群機構的職責范圍和履職方式,依法依規明確黨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協助或者委托村級組織開展工作事務的制度依據、職責范圍、運行流程。未經縣(市)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務的責任主體。黨政群機構要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村級組織協助開展的工作事務,原則上只負責聯系村民、引導入戶、組織動員、宣傳教育、說服勸導以及非專業性工作的發現報告。對目錄外的事項,必須按程序征得村級組織同意。
2.改進村級組織工作方式。建立健全黨組織全面領導、村級事務統一管理、責權利相匹配的工作機制。政府基本公共服務、村級公共事務、公益服務以及村民群眾個人事項,實行分類辦理。探索以清單等方式規范公共服務事項,強化村級組織兜底服務、綜合服務能力。鄉鎮黨委和政府對交由村級組織代辦的公共服務事項提供必要工作條件;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可通過“一事一議”方式解決,村級組織難以承擔且群眾確有需要的,由鄉鎮黨委和政府協調解決。對于村民個人事項,由村級組織引導群眾自行解決、互助解決,確有難度的可通過領辦、代辦方式解決。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村級公共服務的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按規定由縣(市)、鄉鎮依法購買服務,對第三方服務質量進行評估時,加大村級組織意見的評估權重。
3.提升基層組織服務效能。縣(市)黨委和政府負責整合黨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填報的各類表格,除緊急突發工作外,村級組織報表以月報、季報、年報為主,每年年初統一交由鄉鎮安排村級組織按規定頻次填報。未經縣(市)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提供材料。村級組織所涉人口、戶籍、土地面積等基礎信息,能由鄉鎮直接填報的,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鼓勵黨政群機構部門間信息共享,深化應用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系統,實現基層基礎數據動態更新、資源共享。以縣(市)為單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級組織的微信工作群、政務APP,未經州及縣(市)黨委和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新建業務應用系統不得向村級延伸。探索以縣(市)為單位推進村級數據資源“一張表”建設,逐步實現村級組織工作數據綜合采集、統一管理、多方利用。
4.強化村級組織目標考評。建立健全重實績、重實干、科學有效的考核評價體系,落實崗位目標責任制和民主評議制,縣(市)黨委和政府組織各牽頭部門統一制定村級組織考核辦法,明確考核標準,強化考核實施和監督管理,取消對村級組織“一票否決”事項。由鄉鎮黨委和政府統一實施考核評估,未經縣(市)黨委和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不再單獨組織考核評比。考核評估不得以簡單設機制掛牌子安排村級組織任務、以填報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調度村級組織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證村級組織實績等作為依據。探索開展“雙向”評價,賦予村級組織對縣(市)黨政群機構的評議權。探索建立容錯糾錯工作機制,鼓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建立縣(市)黨委和政府督導村級組織減負工作機制,常態化深入村級組織調研指導、監督檢查,推動黨政群機構依規履行職能。
(二)大力精簡村級工作機制和牌子
5.規范設立村級工作機制。縣(市)黨委和政府統籌開展村級黨的建設、基層治理和服務群眾工作,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規范清理并有效整合黨政群機構設立的各類村級工作機制(含各類分支機構和中心、站、所等),建立村級工作機制準入制度,實行嚴格管理和總量控制,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委、省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不得新設立村級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對口部門要做好村級組織及其下屬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可由村黨組織、基層群團組織承擔相應職責的,原則上不得在村級設立專門工作機制或要求專人專崗,承擔相應職責的必要工作條件由縣(市)黨委和政府統籌予以保障。按規定設立村級工作機制或者專人專崗的,相應的黨政群機構應協調提供人員、經費等必要工作條件,不得將保障責任轉嫁給村級組織。
6.提升村級工作機制服務功能。優化以村黨群服務中心為基本陣地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布局,規范設立便民服務站(大廳),村級公共服務事項實行“一站式”辦理,由縣(市)相關職能部門統一制定辦事指南和服務流程。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一般應達到200平方米且每百戶村民擁有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村民活動區域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的60%。健全完善村級綜合服務功能,黨政群機構要對口加強村級服務設施提升和服務能力指導。整合優化村級工作機制辦公場所,統籌黨政群服務活動陣地,實行“一室多用”。以村民需求為導向,合理劃分功能區域,建好用好新時代文明實踐站。
7.全面開展專項整治工作。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的掛牌數量、名稱和樣式應當符合省《若干措施》的統一要求,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對口掛牌。以縣(市)為單位清理精簡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的掛牌,對工作性質相似、涵蓋內容相近、服務對象相同的進行合并整合,對標識與功能不符、無實質業務或者已經失效的清理撤銷,對掛牌式樣、名稱不符合省《若干措施》統一要求及《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延州政辦發〔2022〕16號)相關規定的應進行規范替換。依托村務公開欄張貼并定期更新有關信息,采取集中展陳形式展示村級組織獲得的各類榮譽牌匾。
8.全面提升村級治理綜合能力。規范并整合黨政群機構設立的各類村級工作機制崗位力量,將公益性崗位專干、鄉村振興專干等統一納入黨群服務中心管理,加強對基層治理工作力量的崗位培訓和服務能力提升,統籌開展村級黨建、治理和服務等工作。完善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職承諾和述職評議制度,強化制度執行。規范村級組織政務公開,促進提升為民服務實效。推動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就業和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文化體育等職能部門服務功能落實到村,提升民生服務綜合水平,增強村級綜合服務供給能力。
(三)持續改進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9.壓減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依法依規確定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對缺乏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等依據的證明事項、民政部等六部委印發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和省《若干措施》中已明確取消的證明事項,黨政群機構一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縣(市)黨委和政府進一步梳理本行政區域內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的、雖有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文件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村級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證明事項,適時按規定程序予以取消。黨政群機構采取網上核驗、主動調查、告知承諾等方式能夠采信的,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證明。
10.統一村級組織出具證明標準。縣(市)黨委和政府結合州級指導目錄,依法依規明確村級組織證明事項取消清單、保留清單,列入保留清單的證明事項,由需要證明事項的相關黨政群機構提供統一樣式的表單樣本,明確辦理程序和操作規范。推行簡單證明當場辦結、復雜證明限時辦結制,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村級組織依法及時出具。需要調查核實的,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并據實出具,最大限度縮短辦理時間,確保村民群眾辦事需要。對暫未列入保留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但涉及村民群眾工作、學習、生活等仍需出具證明的,村級組織可本著便利村民群眾辦事創業原則,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且能夠核實的事項據實出具相關證明。對出具相關證明可能涉及法律風險的,村級組織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廣泛組織村民群眾議事協商,必要時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時間安排
(一)前期準備(2023年7月底前)。組織學習省《若干措施》,對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進行全面摸排自查。(責任單位:州民政局、州委組織部、州委農辦、州司法局、州政數局,各縣市黨委、政府)
(二)組織實施(2023年10月底前)。各縣(市)依據省、州《指導目錄》制定本級目錄,建立準入制度和動態調整制度。以縣(市)為單位按規定要求,對照目錄清單開展集中清理。(責任單位:州民政局、州委組織部、州委農辦、州司法局、州政數局,各縣市黨委、政府)
(三)檢查評估(2023年12月底前)。由州民政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檢查評估,檢驗工作成效,推動問題整改。(責任單位:州民政局、州委組織部、州委農辦、州司法局、州政數局)
(四)鞏固成果(2024年6月底前)。州及縣(市)深入開展“回頭看”,鞏固工作成果,健全工作常態化機制。(責任單位:州民政局、州委組織部、州委農辦、州司法局、州政數局,各縣市黨委、政府)
四、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堅持把黨的領導貫徹到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全過程,納入州及縣(市)黨委和政府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城鄉社區治理和鄉村振興考核指標體系,納入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相關黨政群機構考核評價內容。民政、組織、黨委農辦要會同司法、政數等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合力推進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工作,強化分類指導、資源整合和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落實。縣(市)黨委和政府及州直相關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確保組織到位、責任到位,上下貫通、精準施策、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強化工作舉措。要詳細摸清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底數,全面深入進行自查,集中開展清理整治;要在省、州制定的《指導目錄》基礎上,結合實際動態補充完善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和聯審聯批,調整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縣(市)黨委和政府制定的目錄清單,要及時向州民政局、州委組織部、州委農辦等部門備案。州級黨政群機構擬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或擬以州委、州政府和部門名義印發涉及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文件,須提前征求州民政局、州委組織部、州委農辦意見。建立健全常態化監管機制,加大督促檢查和跟蹤落實力度,及時糾正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對典型問題通報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三)強化成果轉化。黨政群機構要以村級組織減負工作為契機,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依法規范履職行為,為村級組織開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指導和幫助。村級組織要加強相關政策法規學習,認真落實規范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有關要求,健全規范高效的工作運行機制,把減負成效轉化為干事創業、擔當作為的動力,集中精力做好帶領發展、推進治理、為民服務等工作,扎實推動共同富裕。加大宣傳力度,強化政策解讀,注重宣傳推廣村級組織減負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形成協同推進的良好氛圍,努力為村級組織松綁減負,增強村級組織體系整體效能。
州民政局、州委組織部、州委農辦、州司法局、州政數局在推進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工作中,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州委、州政府請示報告。各縣(市)規范社區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相關工作要同步推進,參照廳字〔2022〕28號文件、省《若干措施》和本實施方案精神執行。
附件:1.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指導目錄
2.村級組織機制牌子指導目錄
3.村級組織證明事項指導目錄
4.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