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延邊州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辦發〔2023〕7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延邊州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邊州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推進全州入河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各項任務,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的排放,持續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忠實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吉林視察延邊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緊緊圍繞大力實施“生態立州”“加快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發展戰略,以精準、科學、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大力推進美麗河湖建設,以水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為核心,不斷提升水生態環境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使廣大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顯著提升,為全州生態底色更加厚重靚麗提供良好的水生態環境保障。
(二)主要目標
摸清全州排污口現狀,形成排污口臺賬及“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建立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體系,健全“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制度,實現排污口監管全覆蓋,提升全州排污口管理水平,推動解決水生態環境問題。2023年底前,完成全州流域范圍內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松花江干流、牡丹江干流、圖們江干流、大綏芬河、五道白河、古洞河、富爾河、布爾哈通河、海蘭河、琿春河、嘎呀河、大汪清河、沙河、黃泥河等主要河流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州流域范圍內所有排污口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三)基本原則
1.明確重點。以松花江干流、圖們江干流、牡丹江干流、大綏芬河及有國省考斷面分布的主要支流為重點,推進入河排污口監測、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機制,按照國家和省工作部署,將管理范圍逐步擴展到全州納入河長制管理范圍的所有河流。
2.規范管理。依據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及技術規范,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對現有需要整治的排污口實行整治,規范審批新增排污口,推動規范化建設,加強日常管理,結合實際實行差別化管理。
3.屬地實施。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行使排污口設置、監督和行政執法職責,工信、財政、住建、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森工集團等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協同負責,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確保每個排污口責任主體清晰、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二、工作任務
(一)開展摸底排查
1.制定排查方案。州人民政府統籌組織行政區域內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州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各縣(市)開展排污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中旬前制訂實施排查方案,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分解任務、組織落實分工、強化經費保障,按照路線圖、時間表,全面推進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2.統籌整合信息。全面收集各縣(市)行政邊界、水系、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環境敏感區(水功能區、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市政污水、雨水管網、沿河排放源信息等資料,以便全面摸排工作的開展。
3.開展排污口排查。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原則,各縣(市)人民政府依據《入河(海)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HJ1232—2021)要求,在以往工作基礎上,明確排查主體,持續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流域開展地毯式摸排,對河流沿岸所有“口、門、涵、洞”等進行全面排查,細化落實到每一個排污口,全面摸清掌握各類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同步開展水質監測,掌握排污口的水質、水量、污水排放特征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臺賬。
(二)明晰責任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各縣(市)人民政府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原則上,排污口設置申請單位為責任主體;無明確設置申請單位的,由實際使用該排污口的排污單位為責任主體;對于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要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
(三)實施分類整治
1.明確排污口分類。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21),將入河排污口分為4個大類15小類,分別為工業排污口(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工礦企業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雨洪排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區排口、港口碼頭排污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城鎮生活污水散排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其他排污口)。
2.制定整治方案。依據排查結果,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實施整治方案,堅持“問題導向、一口一策、分類施策”的原則。整治方案要明確每個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具體措施和進度安排。
3.具體整治要求。(1)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責令拆除、責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2)對于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規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加快解決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借道排污問題。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內現有排污口應盡可能清理合并。大力推動雨污分流改造,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禁止通過雨洪排口直接排放污水。工業集聚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于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工礦企業排污口的,應上報州生態環境部門。對于集中分布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3)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采取調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置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4)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對問題簡單、整改難度小的排污口按照“邊查邊治、立行立改”原則完成整治工作;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取締、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排查出的入河溝渠、其他排口,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結合城鎮管網建設、農村黑臭水體治理、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流域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
4.完善設置審批手續。對應批未批的排污口,限期補齊審批手續。經審查批準設置的入河排污口,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重新進行設置申請:(1)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和建設方案發生變化的;(2)入河廢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排放總量發生變化的;(3)自批準之日起3年內未實施的;(4)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兩年之后重新啟用的。
5.建立逐級審核和銷號制度。州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排污口整治調度工作,各縣(市)生態環境部門按要求定期上報排污口整治進展情況。實施整治銷號制度,完成整治任務的排污口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監管部門出具正式確認文件,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銷號。自2023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將工作開展情況和《延邊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延邊州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清單》(詳見附件)報送至州生態環境部門。
6.實施差別化管理。通過對排污口進行取締、合并、規范,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其中,4個大類排污口納入重點管理,城鎮、鄉鎮、農村雨洪排口和大中型以下灌區農田退水口納入一般管理。
(四)持續推進規范化建設
納入重點管理的排污口在明顯位置設立公示標識牌、監測點、視頻監控設施,便于現場監測、管理和監督檢查,規范排污口命名和編碼編制,依據“一口一檔”的原則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納入一般管理的排污口在明顯位置設立公示標識牌,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動態管理清單。
三、嚴格監管
(一)嚴格新建審批。各縣(市)人民政府要統籌考慮本地水環境容量和水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管理要求,從嚴設置審批排污口。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向河道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之前,應當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排污口審核、備案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州生態環境部門開展常態化現場核查,重點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設置審批備案情況,2023年12月底前,各縣(市)完成轄區內現有排污口設置審核,完善排污口設置審批手續。
(二)嚴防無序設置。加強各級規劃引領作用。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保護、江河湖泊水功能、養殖水域灘涂等規劃區劃中,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
(三)細化監管措施。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統籌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構建政府統領、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生態環境部門統一對排污口污染排放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水利部門負責根據河道及岸線管理保護要求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住建部門協調指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建城區雨洪排口排查整治;農業農村部門協調指導農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區排口、水產養殖排污口、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商務、工信部門協調指導工業園區、工業企業排污口排查整治;森工集團協調指導各大林業有限公司轄區內排污口排查整治。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落實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入河排污口開展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縣(市)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并、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
(四)嚴格環境執法。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對排查出的借道城鎮雨洪排口、農田退水排口非法排污的,依法予以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
(五)信息填報共享。各縣(市)人民政府完成本轄區河段范圍內的排查整治工作后,及時整理完善排污口相關信息,依托全國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填報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批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各縣(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轄區內排污單位建立排污口檔案和填報動態管理臺賬,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各縣(市)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州生態安全工作暨生態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全面推進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充分發揮河湖長制作用,確保每條河流(支流)、每個湖泊上的排污口都有人管、有人監督。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管理責任,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利用先進科技手段作為支撐,使用各類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管線排查等實用技術和裝備,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務提供保障。
(二)強化督導檢查。加大整改工作責任追究力度,將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全州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等范疇,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延邊州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規定(試行)》要求,對工作推進不力、存在弄虛作假等問題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三)強化公眾參與。充分發揮主流媒體作用,通過傳統及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強化輿論引導,充分發揮公眾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濃厚氛圍。
附件:1.延邊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
2.延邊州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