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延邊州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政辦發〔2022〕30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延邊州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邊州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22〕16號)文件精神,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決策部署,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增強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功能。
(二)健全統一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加強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協調發展,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編密織牢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網。
二、重點工作
(一)明確救助對象范圍。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戶籍在延邊州內的困難職工(含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具體分類如下:
一類人員:特困人員。
二類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
三類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簡稱“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
四類人員:不符合上述三類人員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按照省相關部門具體規定執行。
(二)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按照救助對象家庭困難程度,分類設定救助標準。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的救助病種根據參保人的險種所對應的基本醫療門診慢特病病種范圍確定。
年度救助限額:一類人員年度救助限額為3萬元,二類人員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三類、四類人員年度救助限額為1萬元。
住院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一類人員按100%比例救助,二類人員按70%比例救助,一類、二類救助對象不設起付線;三類人員按40%比例救助,起付標準為2000元;四類人員按30%比例救助,起付標準為5000元。起付線按全年累計計算。
特殊疾病救助與特藥救助:救助標準參照相應類別救助對象住院救助標準執行。
門診慢性病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一類人員按照100%比例救助,二類人員按照50%比例救助,一類和二類人員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800元。對三類、四類人員暫不實行救助。
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一、二類救助人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達到年度救助限額的,一類人員給予每人每年一次性支付3000元傾斜救助,二類人員給予每人每年一次性支付2000元傾斜救助。傾斜救助不計入年度救助限額。
(三)明確救助費用保障范圍。醫療救助用于保障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含乙類個人自付部分),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
(四)規范醫保經辦管理服務。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一類、二類人員在州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和救助工作機制。各縣(市)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實、群眾得實惠。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二)凝聚工作合力。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和信息共享。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延邊州醫療救助實施意見〉的通知》(延州政辦發〔2015〕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