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延邊州城鎮職工
生育保險州級統籌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延州政辦發〔2010〕7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辦局:
《延邊州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州級統籌實施方案(試行)》已經2010年州政府十三屆三十四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邊州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州級統籌
實施方案(試行)
為進一步完善我州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增強生育保險基金的保障功能,根據《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一)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州級統籌、分級管理、定額調刑的原則。二是堅持統一參保政策、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標準、統一管理方式的原則。
(二)任務目標。建立全州統一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體系,增強基金互助共濟和抗風險能力,充分體現生育保險制度的公平性。2010年底前,初步確定州級統籌政策框架、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2011年,出臺相關配套文件,健全完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州級統籌政策體系。
二、統籌范圍
延邊州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繳費標準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為其從業人員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1.繳費基數。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
2.繳費費率。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繳費費率為0.6%,機關和財政全額、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繳費群率為0.4%,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將適時對繳費費率進行調整。
四、待遇標準
參保人員在州內可任意選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一)醫療服務待遇。
1.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按實際發生額支付(具體項目和最高支付限額詳見附表1)。
2.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按實際發生額支付(具體項目和最高支付限額詳見附表1)。
3.新生兒發生的醫療費和搶救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按實際發生額支付。最高支付限額為:正常產新生兒為600元;剖宮產新生兒為1000元;新生兒搶救醫療費用為3000元。
4.異位妊娠、葡萄胎、妊娠高血壓.綜合癥治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按實際發生額支付(具體項目和最高支付限額詳見附表2)。
5.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貼。
1.享受津貼時限。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休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懷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懷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懷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2.津貼標準。生育津貼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在配偶生育期間,可領取15天的生育護理補貼,補貼標準以上年度全州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機關和財政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三)其他待遇。
1.獨生子女獎勵。對符合《吉林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的職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享受一次性獎勵,其中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500元。
2.圍產期補貼。給予妊娠婦女一次性圍產期補貼,支付標準為每人200元。
(四)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生育保險不予支付。
1.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或者休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2.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
3.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無正當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
4.超出“三個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范圍的醫療費用。
五、管理方式
(一)參保管理。統一參保程序和流程,統一制定使用相關的賬、表、卡、冊。統一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州聯網,建立統一的生育保儉數據庫。
(二)基金管理。一是建立調劑金制度。各縣(市)按當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年度征繳計劃的10%提取調劑金,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調劑金上解到州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調劑金由州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在全州范圍內調劑使用(關于調劑金的征繳、使用和管理辦法另行下文)。二是強化基金監督的內控機制。州及各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的基金征繳,實行財政專戶分級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生育保險基金存入銀行的計息辦法按《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執行。
(三)結算管理。參保人員在參保地發生的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當地的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州內跨縣(市)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和轉外就醫結算辦法另行下文)。
六、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政府、州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州級統籌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將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建設和州級統籌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確保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州級統籌工作有效實施。
(二)加大宣傳力度。各縣(市)政府、州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確保將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州級統籌這一惠民利民的政策宣傳落實到位,為州級統籌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執行。
(四)本方案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1.統籌支付項目和最高支付限額
2.異位妊娠、葡萄胎、妊娠高血壓綜合癥最高支付限額
附件1
統籌支付項目和最局支付限額
| 序號 |
醫療項目 |
最高支付限額(元) |
|
| 1 |
產前檢查醫療費用 |
妊娠1-16周末前 |
400 |
| 2 |
妊娠1周-28周末前 |
600 |
|
| 3 |
妊娠至分娩前 |
800 |
|
| 4 |
分娩醫療費用 |
自然分娩 |
1800 |
| 5 |
人工干預分娩 |
2200 |
|
| 6 |
剖宮產不伴其他手術 |
3500 |
|
| 7 |
剖宮產伴其他手術 |
4000 |
|
| 8 |
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支付標準在定額標準基礎上增加10% |
||
|
|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項目 |
|
|
| 9 |
門診人工流產 |
300 |
|
| 10 |
門診藥物流產 |
300 |
|
| 11 |
門診輸精管結扎 |
1100 |
|
| 12 |
門診輸卵管結扎術 |
1100 |
|
| 13 |
門診放置宮內節育器 |
150 |
|
| 14 |
門診取出宮內節育器 |
100 |
|
| 15 |
住院人工流產 |
150 |
|
| 16 |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因母嬰原因確須住院終止妊娠的中期引產手術 |
1600 |
|
| 17 |
住院輸卵管結扎術 |
2000 |
|
| 18 |
住院輸精管結扎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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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異位妊娠、葡萄胎、妊娠高血壓綜合癥最高支付限額
| 序號 |
醫療項目 |
最高支付限額 (元) |
|
| 1 |
異位 妊娠 |
異位妊娠保守治療 |
3000 |
| 2 |
異位妊娠手術治療 |
4000 |
|
| 3 |
葡萄胎 |
葡萄胎(保守治療) |
2000 |
| 4 |
葡萄胎(手術治療) |
3700 |
|
| 5 |
妊娠高血 壓綜合癥 |
妊娠高血壓綜合癥 (保守治療) |
2500 |
| 6 |
妊娠高血壓綜合癥 (保胎后順產分娩) |
4000 |
|
| 7 |
妊娠高血壓綜合癥 (保胎后剖宮產分娩) |
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