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延邊州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
地方經濟發展評估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延州政發〔2011〕15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辦局:
《延邊州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評估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州政府13屆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實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邊州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評估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金融機構有效貫徹各項信貸政策,優化信貸結構,支持全州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延邊州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評估獎勵辦法。
第二條 評估獎勵工作在州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州金融辦、州財政局、州人民銀行、州銀監局組成的評估獎勵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州金融辦,負責組織協調評估獎勵工作;州財政局負責撥付獎勵資金;州人民銀行負責開展評估工作;州銀監局負責采集不良貸款等數據。
第三條 評估對象包括農業發展銀行延邊分行、工商銀行延邊分行、農業銀行延邊分行、中國銀行延邊分行、建設銀行延邊分行、交通銀行延邊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延邊分行、吉林省農村信用聯合社延邊辦事處、延邊農村合作銀行、吉林銀行延邊分行、敦化江南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
第二章 評估原則
第四條 堅持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相結合,以綜合客觀指標體系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評估的原則。評估對象、評估內容、評估方法、評估標準和評估結果向所有參評單位公布。
第三章 評估方式
第六條 延邊州金融機構評估獎勵工作采取金融機構自評和領導小組核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評估一次。
第七條 各金融機構于每年1月15日前報送上一年度自評報告,并附相關數據及資料。數據及資料應真實、準確。
第八條 領導小組通過與人民銀行統計數據進行核對,采取現場查看、抽查等方式,對金融機構自評結果進行核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發生經營道德風險、操作風險造成不良影響的以及內部發生重大事故、對評估工作配合不力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條 評估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評估內容及方法
第十一條 評估內容共有三項,第一項為金融支持延邊經濟總量發展的信貸評估,第二項為金融支持“三農”發展的信貸評估,第三項為金融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信貸評估。每項總分由基礎分、附加分構成,第一項滿分200分,第二、三項滿分各100分。
第十二條 金融支持延邊經濟總量發展的信貸評估(200分)
(一)基礎分(130分)。
1.貸款增速(30分)。以評估期末全州金融機構各項貸款同比增速為標準,被評估金融機構各項貸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州各項貸款增速的,得30分。被評估金融機構各項貸款增速小于全州各項貸款增速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計算:
貸款增速基礎分=(30/全州各項貸款同比增速)×該機構各項貸款同比增速
評估期增速為負數的,不得分。
2.貸款增量(30分)。以被評估金融機構上一年度各項貸款總增量為標準,被評估金融機構評估期各項貸款總增量大于或等于本機構上一年度各項貸款總增量的,得30分。被評估金融機構評估期各項貸款總增量小于本機構上一年度各項貸款總增量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計算:
貸款增量基礎分=(30/被評估金融機構上一年度各項貸款總增量)×該機構評估期各項貸款總增量
評估期增量為負數的,不得分。
3.以評估期末全州存貸比水平為標準,被評估金融機構存貸比大于或等于全州存貸比水平,得20分。被評估金融機構存貸比小于全州存貸比水平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計算:
存貸比基礎分=(20/全州存貸比平均水平)×被評估機構存貸比
4.被評估金融機構存貸比與去年相比,每增加0.5個百分點得1分,滿分為10分。
5.被評估金融機構評估期新增貸款占新增存款的比重高于全州平均水平,得滿分20分。低于全州平均水平,每降低1個百分點,減1分,最多扣20分。
6.貸款質量以上一個評估期末不良貸款率為標準,被評估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比同期有所下降,得滿分20分;被評估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比同期有所上升,每增加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20分。
(二)附加分(70分)。
1.推出支持延邊經濟發展的創新金融產品或提供貸款優惠措施的,得20分。
2.對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信貸支持,貸款每增加500萬元,得1分,滿分20分。
3.發放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婦女“巾幗創業”行動、高校畢業生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融機構,得5分,考核期貸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得5分。
4.為州政府重點項目提供信貸支持的,貸款每增加1000萬元,得1分,滿分20分。
第十三條 金融支持“三農”發展的信貸評估(100分)
(一)基礎分(60分)。
1.貸款增速(30分)。以評估期末全州涉農貸款同比增速為標準,被評估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州涉農貸款增速的,得30分。被評估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速小于全州涉農貸款增速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計算:
貸款增速基礎分=(30/全州涉農貸款同比增速)×該機構涉農貸款增速
評估期增速為負數的,不得分。
2.貸款增量(30分)。以被評估金融機構上一年度涉農貸款總增量為標準,被評估金融機構評估期涉農貸款總增量大于或等于本機構上一年度涉農貸款總增量的,得30分。被評估金融機構評估期涉農貸款總增量小于本機構上一年度涉農貸款總增量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計算:
貸款增量基礎分=(30/被評估金融機構上一年度涉農貸款總增量)×該機構評估期涉農貸款總增量
評估期增量為負數的,不得分。
(二)附加分(40分)。
1.涉農貸款增速不低于本機構各項貸款增速的,得5分。
2.加強對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信貸支持,貸款每增加100萬元得1分,滿分為5分。
3.加強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支持,貸款每增加200萬元得1分,滿分為5分。
4.加強對專業農場的信貸支持,貸款每增加50萬元得1分,滿分為10分。
5.支持大學生“村官”創業發放貸款的,每增加2萬元得1分,滿分為5分。
6.推出與涉農貸款有關的創新金融產品的,得10分。
第十四條 金融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信貸評估(100分)
(一)基礎分(60分)。
1.貸款增速(30分)。以評估期末全州各項貸款同比增速為標準,被評估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增速大于或等于全州各項貸款同比增速的,得滿分30分(大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以人民銀行調統司統計報表為標準)。被評估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增速小于全州各項貸款增速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計算:
貸款增速基礎分=(30/全州各項貸款同比增速)×被評估機構中小企業貸款增速
評估期增速為負數的,不得分。
2.貸款增量(30分)。以被評估金融機構上一年度中小企業貸款總增量為標準,被評估金融機構評估期中小企業貸款總增量大于或等于本機構上一年度中小企業貸款總增量的,得30分。被評估金融機構評估期中小企業貸款總增量小于本機構上一年度中小企業貸款總增量的,得分按下列公式計算:
貸款增量基礎分=(30/被評估金融機構上一年度中小企業貸款總增量)×該機構評估期中小企業貸款總增量
評估期增量為負數的,不得分。
(二)附加分(40分)。
1.小企業信貸增速不低于本機構各項貸款增速的,得5分。
2.對小企業的貸款增速大于大型企業的,得10分;大于中型企業的,得5分。
3.制定支持中小企業貸款政策措施的,得10分。
4.推出中小企業融資創新金融產品的,得10分。
第十五條 被評估金融單位3個單項評估分之和除以3為金融機構綜合評估得分。
第五章 獎勵及評估結果的運用
第十六條 根據評估結果,按照金融機構綜合得分成績,評出一等獎1名,獎金20萬元;二等獎2名,獎金15萬元;三等獎2名,獎金10萬元。
第十七條 評估獎勵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估結果撰寫年度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將向被評估金融機構的上一級機構反饋,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貫徹執行信貸政策不力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和銀監局將視情況提出改進建議,約見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評估辦法由延邊州金融機構評估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并根據相關信貸政策調整變化情況對評估內容作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延邊州內新增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評估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