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延邊州城鄉居民
臨時救助實施意見的通知
延州政辦發〔2010〕5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關部門:
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制定的《延邊州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意見》已經州政府同意,現予以轉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延邊州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意見
(州民政局 州財政局)
為妥善解決城鄉居民臨時生活困難,不斷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提高我州對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難城鄉居民的救助能力,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試行)的通知》(吉政辦發〔2010〕28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現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落實力度,使城鄉居民面臨的各種臨時性、突發性困難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逐步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臨時救助制度相配套、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的救助工作機制,不斷提高社會救助的整體水平。
二、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任務。在全州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對因臨時性、突發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城市低收入家庭、城鄉低保邊緣戶等困難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幫助解決特殊困難。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以“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二是堅持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自救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堅持及時、適度、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四是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五是堅持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救助范圍及救助對象
臨時救助實行節日補助、物價補貼和應急救助等方式,具體范圍如下:
(一)節日補助范圍主要是城鄉低保對象中的重點(分類)保障對象和城鄉低保邊緣對象;
(二)物價補貼范圍主要是城鄉低保對象;
(三)應急救助范圍主要是城市低收入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和農村低保邊緣對象等,以及由于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
(四)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參與非法活動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縣(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四、申請審批程序
根據救助類型不同,申請和審批可以分為三種形式。
(一)節日補助。節日補助是對救助對象的普惠性救助,不需要個人申請,但需要按規定程序報批,即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擬定救助方案和標準,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物價補貼。物價補貼是在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較大時,對救助對象的臨時性補助,不需要個人申請,但需按規定程序報批,即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物價和統計部門公布的物價指數,擬定補貼方案和標準,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應急救助。申請應急救助時按以下程序辦理:
1.個人申請。由申請人(戶主本人或申請家庭授權的委托人,下同)向戶籍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全省統一制式《吉林省城鄉居民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戶口本和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城鄉低保家庭申請應急救助時,應提供《吉林省城鄉居民低保證》原件及復印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應急救助時,應提供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由鄉鎮(街道)出具的突發性、臨時性困難的證明材料;
縣(市)民政部門規定的申請人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
2.入戶核查。由縣(市)、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和村(社區)低保專干組成“三級聯合審查組”,共同入戶核查突發性、臨時性特殊困難情況,核定補助標準。
3.審批和公示。由“三級聯合審查組”入戶核查后,在其所在(社區)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并發放臨時救助金存折。
4.信息錄入和建立檔案。對審批后的應急救助對象,由鄉鎮(街道)根據《申請審批表》及時將信息錄入到“吉林省社會救助管理信息平臺”。由縣級民政部門根據《吉林省社會救助檔案管理辦法》要求,按戶建立紙質檔案,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保存。電子檔案要與紙質檔案的內容相一致。
5.農村低保邊緣家庭申請應急救助時,應參照《吉林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批評議試行辦法》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6.對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情況緊急的,可先救助,事后按規定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7.應急救助一般一年內救助一次,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特殊情況的,經縣(市)民政部門認定后一年內可以給予二次救助。
五、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具體標準由縣(市)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救助內容、救助種類、困難對象勞動能力、遭受困難程度等因素確定。各縣(市)在確定救助標準時,根據申請對象不同情況分類制定。基本原則如下:
(一)對城鄉低保對象、城鄉低保邊緣對象發放節日補助或物價補貼每人一年不應超過200元;
(二)城鄉低保戶家庭、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因應急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經其他各種救助幫困措施后,仍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標準不應超過3000元;
(三)城鄉低保邊緣戶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縣(市)政府認定的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因應急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經其他各種救助幫困措施后,仍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標準不應超過2000元;
(四)各縣(市)全年臨時救助人次不應高于總人口的10%;
(五)臨時救助標準可隨著我州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六、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資金籌集。臨時救助資金來源采取多渠道籌措解決:
1.縣(市)安排的臨時救助資金;
2.各級財政臨時投入和年度城鄉低保資金調劑;
3.醫療救助資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社會捐助資金。
(二)資金管理。臨時救助資金通過代發銀行社會化發放。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賬核算。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縣(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在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強對臨時救助制度建設的領導,將該項工作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總體規劃中,列入民生工程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抓緊抓好。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把臨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不斷加大投入;要及時研究和解決臨時救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探索和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切合廣大城鄉困難群眾需要的臨時救助制度;要廣泛宣傳臨時救助政策,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工作,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
(二)明確職責,狠抓落實。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的管理與審批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預算安排本級財政資金;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城鄉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三)加強監督,規范管理。各縣(市)政府、各有關部門開展臨時救助工作要認真按照原則要求,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要強化責任追究,對利用虛假證明、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追回救助款,并在兩年內不予受理其臨時救助申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做好銜接,確保實效。各縣(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把握臨時救助工作的特點,準確理解臨時救助制度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專項救助制度的關系,加強各項救助制度的銜接配套,充分發揮好社會救助的綜合效應。要積極探索現金和提供服務相結合的救助方式,不斷總結和推廣“慈善超市”等經驗和做法,形成應急救助與慈善事業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各有側重、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確保各項社會救助政策落到實處。